一、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为加快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绿色矿业发展,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 2017年3月22日国家6部委发布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 号),2017年10月19日我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证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9 号),同时,近1年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9个行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我区也制定了砂石、有色金属和非金属3个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随着国土资规〔2017〕4 号文、桂国土资发〔2017〕49 号文的印发实施,以及绿色矿山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继发布与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2018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433号)对应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要求、评分标准等不再适用,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以便适应当前绿色矿山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为此,决定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当前,绿色矿山建设已成为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近年来,广西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目前已有40多座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桂国土资发〔2017〕49 号文确定的到2020年全区大中型矿山的30%、小型矿山的20%要建成绿色矿山目标相比,差距还很大,任务还很艰巨。为此,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全面、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确保实现到2020年全区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建设目标,对于推进全区矿业经济绿色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 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证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9 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2018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433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
1.开展调研。2019年3月11日-4月3日,厅矿保处会同广西矿业协会赴南宁市、玉林市、贵港市、梧州市、钦州市、北海市、来宾市、百色市、崇左市、河池市、柳州市、桂林市、贺州市、钦州市等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调研,听取地方及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意见建议,期间委托广西矿业协会同步开展《管理办法》编制,并编制完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申报材料》初稿。
2.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在调研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编制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2019年4月16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送14个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矿业权管理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耕地保护监督处、地质勘查管理处等处室,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水泥广西大区、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龙广滑石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德保铜矿有限责任公司、兴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矿山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
4.修改完善。2019年4月29日、5月6日厅矿保处组织召开会议,认真讨论研究采纳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有关处室及矿山企业所提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5.审定发布。《管理办法》(送审稿)于2019年5月13日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题会审议,并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9年6月日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务会审定后,形成《管理办法》(正式稿)于2019年6月日印发实施。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说明编制的依据由来,绿色矿山定义、范围、层级及对应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对建设执行的标准,实施方案的编制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三章绿色矿山评估,对绿色矿山评估应满足的基本条件,自治区级、市级绿色矿山评估程序和通过考核的总分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章绿色矿山监督管理,规定了绿色矿山享受自治区有关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或优惠政策、撤销绿色矿山称号的情形、变更申请的情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及绩效考核要求、建立专家库和项目库的要求、抽查与复查等要求。
第五章附则,说明各市应根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及原《管理办法》废止的规定。
五、文件特点
2014年和2018年,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分别制定和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2018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433号),对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本《管理办法》在上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文的主体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对有关内容及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管理办法》主要特点有:
(一)统一认识,明确了“绿色矿山”称号
2014年,根据当时的情况,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文要求推进建设的矿山为“绿色和谐矿山”。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前全国各省区市的统一做法,本次统一明确为推进建设“绿色矿山”。
(二)结合实际,创新规定
本次在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文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提出了以下创新性的规定:
1.对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矿山及生产矿山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建设绿色矿山。
2.对绿色矿山层级划分及其建设对象进行了明确。即绿色矿山分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和市级绿色矿山两个层级,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新要求,不再提国家级绿色矿山。同时,明确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矿山应建设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矿山应建设市级绿色矿山,小型矿山也可申报自治区级绿 色矿山。
3.进一步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应执行的标准。即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执行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
4.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矿山编制建设实施方案和审查的有关要求。即生产矿山应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制完成,经采矿权人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后报送当地县级和负责组织推进的自治区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 进一步明确了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有关要求。即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并开展建设,且在矿山开始生产满1年后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绿色矿山评估,经评估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应按生产矿山相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继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6.规定了绿色矿山评估满足的基本条件,简化了评估程序。明确了达到或建成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即只有达到这些基本条件,才能开展下一步的评估考核。另外,对于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进行现场初核、复核工作,而是与考核组一同现场考核和出具意见。简化了评估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7.绿色矿山监督管理中,增加了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项目库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对绿色矿山进行抽查等内容。
(三)统筹管理,明确了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的原则要求
本《管理办法》主要从全区统筹、统一标准的角度,对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涉及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明确:一是明确市级绿色矿山可参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执行;二是明确市级绿色矿山评估参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程序进行;三是明确市级绿色矿山评估考核总分要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通过考核,为各市下一步进行市级绿色矿山考核设置了统一的最低分数要求;四是明确市级绿色矿山也统一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项目库;五是明确各市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六、文件解读途径及时间安排
本《管理办法》经厅务会审定并正式印发之日起10日内,文件解读材料以文字形式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相关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