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午,江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西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昌坤等在会上介绍新出台的《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情况。
长期以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统称矿业权价款)一直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也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理顺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中央相继推行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记者了解到,本《实施办法》分总则、征收与管理、缴库与分成、监督管理和附则5个部分,共31条。
《实施办法》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预算管理方式与财政保障范围。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用于地质勘(调)查、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矿业权出让成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实施办法》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和出让底价原则。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可探索以出让收益率或出让金额与出让收益率相结合的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明确了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和收益基准率的制定部门和批准程序。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所谓的出让收益率,是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以出让收益率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山开采时按年度征收。计算公式为: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这四种情形可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实施办法》明确了施行前和施行后矿业权人缴纳出让收益以及不征收出让收益的情形。明确了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施行后的七种矿业权(申请)人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情形和不征收出让收益的四种情形;为了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也明确了施行前的五种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情形。
《实施办法》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金额和期限。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规定额度的,应一次性缴纳;高于规定额度的,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总额的20%,余额应按照探明的资源储量规模确定不同的缴款期限,即大型10年,中型5年,小型3年。
那么,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什么情形下可以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主要有四种情形: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且完成有偿处置的,但变更或增列矿种以及新增资源储量的除外。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但变更或增列矿种以及新增资源储量的除外。已完成有偿处置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但变更或增列矿种的除外。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但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的除外。”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龚健在会上表示。
分成比例改了!中央和地方分成由2∶8变4∶6
记者从会上获悉,《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依发证权限不同矿业权出让收益在中央、省、设区市、县四级政府间的分享比例。依据原价款中央与地方各级分成比例进行新旧政策平移,并向审批发证的一级适度倾斜。
具体分四种情形:一是由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按40∶35∶5∶20的比例分成;二是除探矿权转采矿权外,设区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按40∶10∶30∶20的比例分成;三是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按40∶5∶10∶45的比例分成;四是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形成的成果直接出让采矿权的,财政性资金应分享的出让收益比照由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比例分成。
“原来征收矿业权价款时,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是2∶8,改征出让收益后分成比例为4∶6,中央的分成收入提高了2成,这样的话,我省分成收入相应减少。在确定省、市、县分成比例时,采取按照原矿业权价款中央、省、市、县四级分成比例进行新旧政策平移,并向审批发证的一级倾斜的原则来确定,这样就能较好地稳定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省级与市、县利益。”江西省财政厅经建一处处长高瑞玲在会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