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矿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广西矿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广西矿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从事矿业相关业务的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矿业技术服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相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人员,是指在矿业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本会的网址: http://www.gxkyxh.com 。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单位会员为矿业企业、地勘单位、矿业技术服务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四)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
(五)个人会员应在矿业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个人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积极向本会建言献策;
(七)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二)劝退。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本会设立会员管理部门。凡本会会员,均接受本会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在变更后30日之内及时报告本会,由本会修改并及时更新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并终止参与本会的各类业务与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协会书面通知会员单位,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注册为单位会员;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二)诚信证明材料虚假,失信被执行单位;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四)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者,解聘其会员资格。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信证明材料虚假,失信被执行人员;
(三)受到刑事处罚;
(四)在工作中严重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
(五)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七)由于身体状况等不适合从事协会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执行职业道德准则的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会员奖惩
第十九条 本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会员进行多方位考评。
在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将给予奖励,在行业内外进行宣传,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
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暂停会员资格或劝退处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拒绝、干扰主管部门检查和调查工作;
(三)内部管理混乱,违反工作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诚信,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由本会受理,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事实确凿的,按二十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矿业协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2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